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属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等,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有意破坏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属非责任事故,应查请事故原因,填报《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属偷盗、丢失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尚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而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或改装仪器设备;
4、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操作;
5、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6、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
8、其它责任事故
二、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情况赔偿:
1、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按零配件价格计价;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价;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事故、虽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按损失价值计价;
4、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的,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5、整机丢失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三、计价赔偿按以下档次进行
1、501—1000元的赔偿50%
2、1001—2000元的赔偿40%
3、2001—5000元的赔偿30%
4、5000元以上的赔偿20%
四、常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如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及附件、万用表、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原则按折旧价照价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折旧价值,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物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参照国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