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艺学院AB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分工科学、责任明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21〕89号) 和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AB岗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领导和各管理科室。
第三条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为A岗,在A岗责任人因出差、开会、病(休)假等情况离岗期间,确定顶岗的人员为B岗,由B岗人员代替A岗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院领导要带头推进AB岗工作制度;各科室均要落实AB岗工作制度。
第五条 确定的AB岗人员要相互熟悉对方的岗位职责,避免出现顶岗不顶用等现象。
第六条 AB岗的工作职责:
(一) 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A岗责任人离岗期间要保持电话等通讯工具畅通。
(二) 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的责任。向A岗责任人移交工作时,应详细报告顶岗期间处理的事务及有关情况。顶岗期间,若遇无法把握、无法处置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与A岗责任人沟通联系或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处置。
(三) B岗责任人可以为1-2人,如AB岗责任人同时不在岗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协调安排,确定顶岗人员;如AB岗责任人同时短暂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去向及时告知分管院领导,并托付同科室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第七条 各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AB岗责任人的相应职责,并有计划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可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也可以A岗向B岗单独指导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AB岗责任人擅自离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艺学院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21)89号)和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首问负责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管理科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到管理科室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问责任人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承办科室、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听来电、接收来信、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照规范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及大概期限等;能马上办理的,第一时间办结;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向来电、来信、来访人耐心说明情况,作出预约处理,限时办结。
(二)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又属于本科室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帮忙联系有关承办人进行处理;若有关承办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有关承办人,或报告本科室有关负责人处理。
(三)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帮助来电、来访人与有关承办科室取得联系或主动告知有关承办科室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四) 属于业务不明确、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帮助落实处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首问责任人都有义务给予答复。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电、来访人办事或咨询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电、来访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把来信束之高阁、置之不理;
(三)该办不办、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
(四)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首问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科室或个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艺学院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21〕89号)和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一次性告知制度》 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管理科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到管理科室办理有关事务、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和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或示范文本,以及相关事项办理的方式、程序,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时限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各科室需制作详细业务流程图、资料清单以及办公室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告知栏,并在学院网站公布或张贴到办公室醒目位置。
第六条 在经办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符合即时办理规定的应即时办理;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暂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主动负责协调或引导,一次性告知承办科室、人员和相应流程或引导,一次性告知承办科室、人员和相应流程。
第七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并给予满意答复。
第八条 办事人员补齐手续或材料后,经办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九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条 对需规范程序和补充材料后补办的业务,经办人要做好回访工作,并及时记录。
第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义务是经办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员往返两次以上,被办事人员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艺学院限时结办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学院各科室按照规定时间、顺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学院各类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类审批和备案事项;教育教学、科研推广、安全稳定、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各科室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系、各科室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师生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条 各科室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条 各系、各科室应当编制本科室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办公场所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科室牵头商议,协办科室予以配合,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科室办结的时限,主办科室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科室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若因来办事师生自身原因和责任,不按告知的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科室已按时办结。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科室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师生。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