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活动作为课堂教学评价的有效手段,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保证听课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把教学检查和交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组织
1、建立听课制度,成立教学督导组。年青教师听老教师的课。院、系领导听年青教讲课。督导组由院级领导、系主任、教学秘书组成。
2、除因职称评审组织的教学考核及中期教学检查外,在学期正常的教学过程中皆要随机听课。
二、听课内容
听课内容主要为听课卡中教学评价内涵项目所涉及的方面,另外,还要了解以下方面:教学秩序,学生出勤率及学习状态,教学场所设施及教学设备完好情况,学生对该教师教学的反映,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等。
三、听课要求
1、听课者要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听课任务。
2、听课过程中,要认真记录,课后可向任课教师和学生作必要的现场了解及反馈,并根据听课卡上所列评价指标写出听课总体意见及建议。
3、听课人员有义务对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他们及时改进提高。
四、听课量规定
院、系(教研室)负责人以及教学秘书对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次。教师间相互听课不少于2次。
教学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次。
五、听课卡收集
1、听课卡每学期末(最后三周内)收集。
2、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并向全院职工作相应的汇报和情况反映。
3、听课记录,将作为教师教学评估的累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