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为强化我院监考制度,同时为调动教职工参与监考的积极性,我院本着制度管理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以下监考办法:
凡是我院教师、实验人员和行政人员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考虑到各类人员的工作繁忙度和监考的特殊性,根据我院目前承担的校级和院级监考任务,监考工作的派遣与考核拟实行量化管理:
教 授:每人每学期三次;
副教授:每人每学期五次;
讲 师:每人每学期七次;
助 教:每人每学期九次;
实验室人员和办公室、团委人员,每人每学期九次;
奖惩办法:
每监考1次,记1学时教学津贴工作量,配发其课时津贴,记1次集体活动(即年终考核记1分),配发其奖金;
不履行监考任务,即监考次数不足者,每缺少1次,年终考核扣1分,并扣除相应奖金;累计缺少超过3次(含3次)者,除扣分、扣奖金外,行政上作全院通报批评。
被派出的监考任务,原则上由承担者本人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可在本院范围内具有监考资格人员中换人顶替,但须向办公室报告,如出现监考责任事故,由原被派遣者承担。
担任院、系领导行政职务者,监考任务可减半。院行政人员考试巡视工作按监考计算。
院教学秘书派监考任务,应提前1天通知、落实。